当前位置:首页>>裕兴街道>>事前公开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1-11-18  查看次数:
裕华区街道(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名称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1
行政许可
食品小摊点备案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2016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法定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2
行政许可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3
行政许可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不含占用农用地)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4
行政许可
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5
行政许可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6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7
行政许可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审核转报)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八条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8
行政许可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不含占用农用地)(审核转报)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9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县级委托)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法定办理时限:10个作日
 
10
行政许可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县级委托)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第九条、笫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四条
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11
行政许可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县级委托)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八条、第四十二条
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12
行政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办、注销(县级委托)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13
行政许可
小餐饮登记证核发、延续(县级委托)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三条
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14
行政许可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延续(县级委托)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15
行政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县级委托)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16
行政许可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县级委托)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条、第二十条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17
行政许可
护士执业首次、延续、变更、注销注册(县级委托)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18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县级委托)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19
行政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县级委托)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20
行政许可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县级委托)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十一条
法定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21
行政许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县级委托)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22
行政许可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县级委托)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23
行政许可
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县级委托)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第十九条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24
行政许可
再生育审批(县级委托)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法定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25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九条
 
 
 
26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
 
 
 
27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
 
 
 
28
行政处罚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29
行政处罚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条
 
 
 
3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31
行政处罚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32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
 
 
 
3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设置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广告的或审批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
 
 
 
34
行政处罚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3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3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37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38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39
行政处罚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40
行政处罚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
 
 
 
41
行政处罚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4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
 
 
 
43
行政处罚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44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4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一条
 
 
 
46
行政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二条
 
 
 
47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48
行政处罚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的;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的;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第五十二条
 
 
 
49
行政处罚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第六十六条
 
 
 
50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51
行政处罚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第二十条
 
 
 
52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试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四条
 
 
 
53
行政处罚
对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条
 
 
 
54
行政处罚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
 
 
 
55
行政处罚
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二条
 
 
 
56
行政处罚
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三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修订)第七十三条《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5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修订)第七十三条《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58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59
行政处罚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
 
 
受区民宗局委托
60
行政处罚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
 
 
受区民宗局委托
61
行政处罚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受区民宗局委托
62
行政处罚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受区民宗局委托
63
行政处罚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受区民宗局委托
64
行政处罚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第二款
 
 
受区民宗局委托
65
行政处罚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
 
 
受区民宗局委托
66
行政处罚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受区民宗局委托
67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七条
 
 
 
68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八条
 
 
 
6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7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7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一条
 
 
 
7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7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六条
 
 
 
74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75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76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77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改)第九十二条
 
 
 
78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7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8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8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82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无理拒绝、阻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8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8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8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714号)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86
行政处罚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规定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87
行政处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88
行政处罚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89
行政处罚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条
 
 
 
9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91
行政处罚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92
行政处罚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一条
 
 
 
9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94
行政处罚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95
行政处罚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96
行政处罚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97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98
行政处罚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99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10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10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10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103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十九条
 
 
 
104
行政处罚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0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106
行政处罚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
 
 
 
107
行政处罚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
 
 
 
108
行政处罚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二十三条
 
 
 
109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110
行政处罚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队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111
行政处罚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
综合行政执法队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12
行政处罚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
综合行政执法队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13
行政处罚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综合行政执法队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14
行政给付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复核(审核转报)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藉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法定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
 
115
行政给付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申请复核(审核转报)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法定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
 
116
行政给付
参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待遇申请初审(审核转报)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法定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
 
117
行政给付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核(审核转报)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118
行政给付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核转报)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119
行政给付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审核(审核转报)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法定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120
行政给付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初审(审核转报)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法定办理时限:10 个工作日
 
121
行政给付
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核转报)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6号)
法定办理时限:10 个工作日
 
122
行政给付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灾民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审核转报)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
法定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123
行政给付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初审(审核转报)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124
行政给付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初审(审核转报)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十二条
法定办理时限:10 个工作日
 
125
行政给付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初审、终止审核(审核转报)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126
行政给付
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保障申请受理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冀民〔2007〕57号)第十三条
 
 
127
行政给付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申请受理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128
行政给付
“三属”(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待遇申请受理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9号)第四条
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129
行政给付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受理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年)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7号)第九条
省民政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的指导意见》
法定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130
行政确认
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131
行政确认
婚育证明办理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七条、第八条
法定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132
行政确认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2019〕5号)
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133
行政确认
兵役登记(审核转报)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修订)第十二条
《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134
行政确认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初审(审核转报)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原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008〕23号)第六条、第九条
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135
行政确认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审核转报)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
法定办理时限:100 个工作日
 
136
行政确认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初审(审核转报)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137
行政确认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2018年)第十条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138
行政确认
伤残等级评定、补评、调整申请受理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五条、第六条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139
行政确认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第七条
法定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140
行政确认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出具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
 
 
141
其他行政权力
业主委员会备案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第十六条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142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用工备案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冀劳社〔2008〕48号)第四条
法定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143
其他行政权力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审核转报)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法定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
 
144
其他行政权力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受理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19年)第二条、第三条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145
其他行政权力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受理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冀政发〔2017〕5号)
法定办理时限:30 个工作日
Copyright©2014 版权所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冀ICP备07023826号-1   冀公网安备 13010802000794号  网站标识码:130108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