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
发布时间:2024-12-31 查看次数:
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设定依据 | 具体条款 | 领域类别 |
1 | 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管理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清除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裕华区建通街道办事处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城市管理 |
2 |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裕华区建通街道办事处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八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八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城市管理 |
3 | 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裕华区建通街道办事处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 |
4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裕华区建通街道办事处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城市管理 |
5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裕华区建通街道办事处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城市管理 |
6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裕华区建通街道办事处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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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裕华区建通街道办事处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1月20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1月20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作出移植或者砍伐树木、占用绿地等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许可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抄送相关的执法部门或者单位。 相关的执法部门或者单位对被许可人违反许可决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相关材料抄送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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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裕华区建通街道办事处 | 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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