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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华区岁既登百货超市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案
发布时间:2025-04-15  查看次数: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裕 市监 处罚202537

当事人:裕华区岁既登百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08MADYKL497N         

住所(住址):石家庄裕华区闽江道50号闽江路市场一楼1号楼A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12319760812****         

联系电话:  1593117****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石家庄裕华区闽江道50号闽江路市场一楼1号楼A1                                            

2024年11月22日,我局接到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为:2113010000202411220946537的举报单。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内容到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在冷冻食品区东侧第一个冰柜摆放芒果千层口味2盒,蜜桃千层口味2盒,榴莲千层口味2盒,共计6盒。产品均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的食品标签。

20251月8日15时,裕华区岁既登百货超市负责人杨勇到裕东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了询问调查。

经查,该超市售卖的芒果千层口味蛋糕,蜜桃千层口味蛋糕,榴莲千层口味蛋糕,均可以提供厂家资质以及进货票据等相关证据,超市在进货的时候厂家未在最小包装上张贴标签,而是将产品标签随货一同发过来需要超市自己张贴。超市因刚开始营业对业务不熟练,销售时并未将产品标签张贴到产品上。通过该超市提供的进货票据显示:2024年11月4日共计购进巧克力、六拼、榴莲、芒果、蜜桃、口味各一件,每件24盒,合计120盒,进货价格共计365元。该店以每盒5元的价格销售共114盒。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裕华区岁既登百货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其经营主体及经营资质。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接受询问调查、承认相关经营活动及经营行为、提交证据材料、接收法律文书的资格。

3.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明细、厂家资质、证明涉案产品的来源。

5、未粘贴的食品标签、证明涉案产品有食品标签,证明未粘贴的事实。

 我局于2025年2月2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裕)市监罚告〔2025〕YD-44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该店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该店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列明的从轻或减轻及加重处罚的情形,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6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裁量幅度从轻,适用条件标准3.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点五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拟对当事人做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70元。

2、罚款5000元。

3、没收违法食品6盒。

当事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方北支行(户:石家庄市裕华区财政局,账号62920120045450)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石家庄裕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22-0024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3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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