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亮)涉嫌兽药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案
发布时间:2025-03-27 查看次数: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裕市监处罚[2025] 38号
当事人:王*亮
公民身份号码:130133***2432
联系电话:151***1517
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前大章乡***号
经营场所:石家庄市裕华区怀特花鸟鱼虫市场B20号
2024年12月28日槐底市场监督管理所收到投诉举报信,2025年1月7日执法人员根据该信函,对石家庄市裕华区怀特花鸟鱼虫市场B20号,店铺门头名称:鱼众不同进行检查,现场当事人认可曾在拼多多平台销售过兽药。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报分管领导批准,2025年1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场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发现王*亮用自己的公民身份信息在拼多多开的店铺,店铺名称:阿亮水族,2023年2月7日通过审核,开始经营,退发货地址是裕华区怀特花鸟鱼虫市场B20号鱼众不同,因违规限制于2023年12月30日关闭,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实际共销售14单32小包(5g/包)实际平台销售收入共704.48元,平台店铺经营10个月关闭,至今未开通。当事人认可投诉举报人提供的阿亮水族宣传页面截图,截图内容:“JPD日本黄粉、适合多种常见问题、适用于锦鲤、金鱼、龙鱼、罗汉、七彩等常见淡水观赏鱼使用效果迅速显现、有强力的杀菌抵抗作用,对创伤感染,立麟擦伤,烂尾烂嘴等局部受伤感染有立竿见影的效果”。该广告内容为当事人2022年12月31日找A创意广告制作,且未经相关部门审查,有当事人自行发布到拼多多平台,广告设计费用1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个人身份。
证据(二):2025年1月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2022年12月31日微信转账记录及收据,证明当事人的广告费用。
证据(四):2025年3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询问调查情况。
证据(五):现场照片2张及询问调查时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询问情况。
证据(六):阿亮水族店铺关闭截图信息,证明该店铺已经在2023年关闭情况。
证据(七):石农兽药罚告听[2024]1号,证明该兽药在拼多多平台销售数量。
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依法向该单位送达了石裕市监罚告HD25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该单位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该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平台销售的兽药页面内容鱼类使用JPD日本黄粉后局部受伤感染有立竿见影的效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当事人在拼多多发布该兽药广告页面内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较轻社会影响较小的;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实际共销售了14单32小包(5g/包),并且拼多多店铺在2023年12月30日已经关闭状态,作出对当事人较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十四)项,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罚款2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方北支行(账户:石家庄市裕华区财政局,账号:6292012004545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裕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22-0024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