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民因犯销售假药罪被依法判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5-03-27 查看次数: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裕市监处罚〔2025〕26号
当事人:刘*民
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201X
联系电话:138***1612 身份证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号
2025年02月06日,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8日出具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4)冀0108刑初174号)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安宫牛黄丸,经检验认定,该安宫牛黄丸检验项目是猪去氧胆酸;标准规定:薄层色谱中不得显与猪去氧胆酸相对应的斑点;检验结果:显示相对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参照《中国药典》2020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2025年02月06日,我局立案调查。本局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根据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24年06月18日出具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4)冀0108刑初174号),当事人因犯销售假药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24年6月18日被依法判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刘*民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其真实的身份。
2.12315投诉单编号:21130100002***906238468,证明投诉事项。
3.举报单编号21130100002***0906238517,证明举报事项。
4.现场笔录,证明当时现场情况。
5.石家庄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书,证明对该药品检验情况。
6.石家庄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认定意见,证明该药品结论情况。
7.公安部门受案回执,证明移送受理情况。
8.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法院判决情况。
9.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证明检察建议情况。
当事人刘书民销售的安宫牛黄丸,经检验该薄层色谱中不得显与猪去氧胆酸相对应的斑点,2023年9月28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认定意见为假药。根据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石裕检行公建[2025]1号检察建议书。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规定的终身禁止当事人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
我局于2025年3月11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裕市监罚告[2025]HD25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2024年6月18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刘书民犯销售假药罪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追缴当事人违法所得7800元,返还王松放。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松放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四)项"行政处罚的种类:(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的规定。
综上本局决定终身禁止当事人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裕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22-0024。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