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华区迎威小吃店(张迎春)未悬挂健康证明案
发布时间:2025-03-25 查看次数:
石裕市监处罚〔2025〕DYD5号
当事人:裕华区迎威小吃店(张迎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08MAC17HEN1N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尖岭小区北门西数第3间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迎春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2************424
2025年02月28日执法人员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尖岭小区北门西数第3间商铺裕华区迎威小吃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悬挂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2025年03月06日前整改到位。
经查,2025年03月07日执法人员根据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再次到该店检查改正落实情况,发现该店仍未悬挂健康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1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其真实的身份。
证据三:执法人员于2025年02月28日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和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已收到并知晓。
证据四:执法人员于2025年03月07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的照片2张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按规定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未及时改正的事实。
证据五:执法人员于2025年03月10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悬挂健康证明一事进行询问及当事人如实回答的真实情况。
我局已于2025年03月1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裕市监罚告[2025]DYD5),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罚款:(二)未悬挂登记证(备案卡)或者健康证明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银行方北支行(账户:石家庄市裕华区财政局,账号:6292012004545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22-0024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03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