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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无向有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发布时间:2025-03-13  查看次数: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裕市监处罚202536

当事人:石家庄无向有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347776529C

所(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大马庄园17号楼303室

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莘延飞

身份证件号码:130727198****2

联系电话:1583****3

2024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毛利学、石楠楠根据投诉举报对石家庄无向有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在淘宝平台店铺中宣传“欧邦琪VC精华液10%左旋维C亮白淡纹去痘印抗氧抗老敏感肌15% ”。该产品备案名称为“欧邦琪维C臻护焕亮精华”,产品备案信息显示功效宣称为08修护,11保湿,16紧致,17舒缓,当事人的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

经查,该产品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当事人有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经查当事人在销售该产品时在淘宝平台店铺中宣传“欧邦琪VC精华液10%左旋维C亮白淡纹去痘印抗氧抗老敏感肌15% ”。该产品备案名称为“欧邦琪维C臻护焕亮精华”,产品备案信息显示功效宣称为08修护,11保湿,16紧致,17舒缓,当事人的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虚假广告。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8日已删除违法广告,广告制作费用为1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石家庄无向有方医药科技限公司执照副本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真实的身份

3.现场提取的石家庄无向有方医药科技限公司通过淘宝平台销售该产品的广告详情页截图1张该产品备案信息详情页截图1张,该产品实物照片1张,现场笔录1份,证明其违法事实。

4.执法人员于2024年1216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一事进行询问及当事人如实回答的真实情况。

5.当事人与广告制作者的微信转账截图,证明其发布广告的费用。

我局于2025年2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裕市监罚告﹝2025﹞YQ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规定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列明的从轻或减轻及加重处罚的情形,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6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方北支行(账户:石家庄市裕华区财政局,账号:6292012004545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22-0024

 

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月1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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