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裕市监处罚〔2025〕12号
当事人: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超市裕华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007791884645
住所(住址):石家庄裕华区裕华东路376号-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韩国斌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03*********934
联系电话:150*****567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号
2024年12月09日,我局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况转办函(石市监执函[2024]3-S-027号),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超市裕华店销售的服装进行监督抽查,报告编号为CTT2410012624CN,样本所检项目纤维含量不符合标准GB/T 26385-2011《针织拼接服装》合格品的要求,依据《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中老年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判定该批次商品不合格。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超市裕华店将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2024年12月16日对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超市裕华店负责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服装是2024年8月24日从*******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共进了4件,进价为25元/件,售价为79/件,当事人于2024年9月14日共销售一件,2024年9月28日抽检公司购买两件,当事人留存备样一件。获利共计162元。货值金额共计316元,违法所得共计162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1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石裕市监责改【2024】DY128号,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服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超市裕华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超市裕华店负责人韩国斌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的真实性。
3、受委托人冯月月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其身份的真实性。
4、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超市裕华店出具的委托书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资格。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一份,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一份,用以证明抽样检验事实。
6、广东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CTT2410012624CN)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销售服装不合格的事实。
7、供货商资质一份,产品入库单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购进不合格服装的情况。
8、产品出库单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服装的情况。
9、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1日制作的《石家庄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张,证明当事人收到该服装的检验报告。
10、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1日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服装。
11、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6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涉嫌销售不合格服装进行询问及当事人如实回答的真实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其中复印件均由提供人核对原件一致,以上证据材料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各项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石裕市监罚告[2024]DY21《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适用一般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5倍以上2.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给予一般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553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162元。
3.没收12FNS女装时尚花色ZS小衫一件。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方北支行(账户:石家庄市裕华区财政局,账号:6292012004545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上述处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裕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22-0024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1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