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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仁德口腔医院集团第一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发布时间:2024-09-14  查看次数: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裕市监处罚2024150

当事人    河北仁德口腔医院集团第一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08MA09P7764Q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339圣雪良园2-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贾*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2322******2255        

联系电话:177*******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2024719日,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河北仁德口腔医院集团第一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中宣传医疗广告但未标识,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或《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随即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该公司有宣传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发现该公司抖音账号“萌牙象·仁德口腔医院”内有5条宣传视频,均有人举着红色A4纸黑色字体的宣传词语内有“仁德种牙好”“仁德种牙不疼”“仁德集体本土品牌”。2024722日执法人员对该广告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我局调查取证,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经调查,河北仁德口腔医院集团第一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陕西聚元增长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抖音代运营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为2024年1月15日至2025年1月14日,代运营服务费零元。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的抖音账号“萌芽象·仁德口腔医院”发布了5个宣传视频,据河北仁德口腔医院集团第一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负责人陈述,这五个视频中包括了宣传词语内有“仁德种牙好”“仁德种牙不疼”“仁德集体本土品牌”的宣传词语,主要是宣传该门诊部的诊疗科目的体验效果。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发布的违法医疗广告责令下架。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因该公司工作繁忙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其经营资格。                                              

2、当事人法人代表贾*安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其个人身份。

3、当事人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证明当事人可以医疗广告。

4、当事人被委托人提供并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了被委托人的身份。   

4、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回答询问情况。        

5、河北仁德口腔医院集团第一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陕西聚元增长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抖音代运营合作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入驻抖音平台的协议。

6、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已查明事实,经核审后,我局于2024082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石裕市监罚告(2024YX3-35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条第“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当事人作为广告发布者,配备有专业人员履行查验及审查广告内容发布的义务,理应知晓上述广告违法,但仍发布,负有责任。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本案中,当事人应知在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广告前,理应对广告代理商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查验,并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但当事人却未尽查验及审查的义务,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广告,但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款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二)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的3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条第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之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二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银行方北支行(账户:石家庄市裕华区财政局,账号:6292012004545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裕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号:01-22-0024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91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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