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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寒舍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标准的化妆品案
发布时间:2024-09-03  查看次数: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裕市监处罚2024147

当事人:石家庄寒舍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D9NQXEXY

所(住址):裕华区建华南大街130号万达广场B2-9号商住楼3-203

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晓明

身份证件号码:62052219****204481

联系电话:157****7327

2024511日,我局接群众举报称:石家庄寒舍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化妆品。202453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石家庄寒舍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营场所内未发现被举报“韩国SUM37°苏秘呼吸惊喜水分套装水乳面霜补水套盒10件套”化妆品(以下简称苏秘),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进口普通化妆品的相关进货记录台账,经执法人员现场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可查询到该产品的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2024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期间陆续接群众举报,称石家庄寒舍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黛珂牛油果乳液”(以下简称黛珂)标识标签不全、及赫莲娜黑绷带10ml(以下简称赫莲娜),怀疑上述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我局于2024年6月17日、6月29日分别再次对石家庄寒舍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被举报商品,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石家庄寒舍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美团店铺名称为“美黛社”,涉事产品在其美团店铺标注名称为“【礼品礼盒】韩国SUM37°苏秘呼吸惊喜水分套装水乳面霜补水套盒10件套送女友送闺蜜”套盒中所赠送化妆品小样未标注全成分信息,“黛珂水乳30ml套装+美容液15m小样紫苏水牛油果乳液精华控油改善粗糙保湿补水75m”该产品中文标签未标注全成分信息。“HR/赫莲娜黑绷带白绷带面霜中小样舒缓日夜套装10ml,”无法提供该进口普通化妆品的相关进货记录台账。三款化妆品均为当事人通过化妆品展销会所获得赠品,其中黛珂获赠1套,苏秘获赠1套,赫莲娜1套。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该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以及该产品的检测报告、产品备案凭证。我局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涉案化妆品,执法人员现场出示举报人所举报的有关线索,当事人承认线索商品为其店铺销售,因商品已销售完毕,美团店铺产品页已无法查看产品信息,调取当事人手机后台数据,苏秘于2024年3月3日进行销售,获利435元,黛珂于2024年6月16日进行销售,共获利173元,赫莲娜于2024年6月28日进行销售,该商品不涉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共计60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石家庄寒舍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石家庄寒舍商贸有限公司法人胡晓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真实的身份。

3.执法人员于20245316月17日、6月29日石家庄寒舍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的照片及制作《石家庄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的真实情况。

4.石家庄寒舍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美团店铺信息和经营者资质截图,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真实情况。 

5.涉事产品详情页截图和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标准的化妆品

6. 执法人员于2024810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妆品一事进行询问及当事人如实回答的真实情况。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裕市监罚告﹝2024﹞YQ2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标准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五):全成;”之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属于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且积极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有关证据,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第一款第五项,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之规定。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以上行为具有牵连关系,我局执法人员综合考虑,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08元;                           

2、罚款10000元整。  

罚没共计10608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方北支行(账户:石家庄市裕华区财政局,账号:6292012004545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22-0024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月3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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