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华区祥隆线带厂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案
发布时间:2023-10-31 查看次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石裕)应急罚〔2023〕JC6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裕华区祥隆线带厂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京北村华纺街67号 邮政编码: 05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兵祥 职务: 厂长 联系电话: 180xxxx9996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10月11日,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冀石裕应急现记〔2023〕JC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冀石裕应急责改〔2023〕JC6号)、厂长张兵祥《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二十八条【实施标准】第1档,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河北银行方北支行,账号62920120045450,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裕华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10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