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辉源发海洋冷库租赁有限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发布时间:2023-05-04 查看次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石裕)应急罚〔2023〕JC3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河北鑫辉源发海洋冷库租赁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仓盛路67号 邮政编码: 05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国青 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 137xxxx8888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4月14日,你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消防水箱)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主要证据: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石裕应急现记〔2023〕JC3号)、证据二:责限期整改指令书(冀石裕应急责改〔2023〕JC3号)、证据三: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据四:主要负责人张国青委托人屈真《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3年4月14日,你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消防水箱)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综合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五部分第三十六条【实施标准】第一档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河北银行方北支行,账号62920120045450,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裕华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