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中天办公家具厂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案
发布时间:2022-05-10 查看次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冀石裕)应急罚〔2022〕JC2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石家庄市中天办公家具厂
地址: 裕华区西京北村南 邮政编码: 05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X红 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 1393XXXX678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2年4月21日,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冀石裕应急现记〔2022〕JC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冀石裕应急责改〔2022〕JC2号)、经理王X红《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1号令《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决定给予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河北银行方北支行,账号62920120045450,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裕华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5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