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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裕华区民宗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发布时间:2021-05-18  查看次数:
石家庄市裕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序号 执法项目大类 审核的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依据 提交部门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审核重点
1 行政处罚类决定 涉及宗教事务管理的违法行为,拟处10000元以上罚款决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二条至第七十四条  民宗科 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相关证据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 (一)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二)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2 涉及清真食品的违法行为,拟处10000元以上罚款决定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民宗科 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相关证据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 (一)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二)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六)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是否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3 行政许可类决定 拟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决定(固定处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二条至第七十四条  民宗科 情况说明、相关证据资料、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一)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二)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三)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4 拟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全区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决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二条至第七十四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民宗科 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相关证据资料、行政许可决定书(代拟稿) (一)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二)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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