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裕东西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发布时间:2022-06-07 查看次数: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东西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30108058187576M
住所或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裕东小区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刘烨伟
我局于 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6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保管处方,且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未改正。一是截至2022年5月6日,未按规定保管处方,例如患者常某、陈某只有门诊收费票据,无法提供对应电子处方和纸质处方;二是截至2022年5月18日,整改期限届满后仍有部分处方问题未改正,例如患者冯某、赵某、刘某、田某只有门诊收费票据,无法提供对应电子处方和纸质处方。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具体有证实未按规定保管处方,且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未改正的2022年5月6日、5月18日现场监督工作底稿,患者常某、陈某、冯某、赵某、刘某、田某医保收费票据,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6日门诊收费系统截图,2022年5月6日至5月17日门诊收费系统截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违规违约处理及约谈通知单、行政执法人员询问笔录及询问录像等证据。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无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立案调查后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承诺尽快完善处方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同时我局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轻,依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由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五)项之相关规定,处罚款贰万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河北银行方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裕华区财政局
账号:6292012004545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或者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裕华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