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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护理费
发布时间:2019-10-08  查看次数:
一、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二、办件类型:承诺件
三、实施单位:裕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行使级层:县级
五、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90
六、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90
七、是否收费:否
八、办理结果领取方式:申请对象窗口领取
九、到现场次数:2
十、咨询电话:0311-86578316
十一、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十二、办理地点:裕华区塔南路169号
十三、办理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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