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民政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政部门依法行政,根据《石家庄市裕华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石家庄市裕华区民政局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办公室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案件承办科室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局办公室进行审核,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局办公室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科室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局办公室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八条 承办科室对局办公室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局办公室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领导处理。
第九条 行政执法科室的承办人员、局办公室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