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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裕华区民政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08  查看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民政行政执法程序,促进民政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在民政工作中依据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程记录,是指民政部门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涉及执法文书制作的,应当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音像记录包括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应根据执法需要配备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涉及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的,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行政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章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

第五条  对行政许可的受理和送达活动,通过行政许可受理科室、服务窗口的音视频监控和执法文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六条  行政许可受理科室、服务窗口均应设置音视频监控设备,在工作时间进行全过程监控和记录。

入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其音视频监控设备的设置和运行服从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和要求。

第七条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通过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制作或者送达受理、不予受理、补正通知、准予许可(确认)、不予许可(确认)、送达回证等文书,对受理和送达进行全过程的文字记录。

第八条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进行勘验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工作人员对勘验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并通过勘验笔录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九条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听证和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工作人员应当通过音视频监控设备对听证会和专家评审会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并通过制作听证笔录、专家讨论记录等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条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当面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对听取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并制作笔录。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的内部审批环节,作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有关决定,应通过有关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三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文字记录通过制作执法文书方式进行。音像记录采用执法记录仪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进行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的,记录好证据登记保存的启动理由、证据登记保存的具体标的,证据保存的形式等内容。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完成后,需要给予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应当使用专用计算机储存音像并备份。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处理案件内部审批应载明行政执法人员意见、科室负责人意见、案件主管负责人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审查后应载明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通过集体讨论形成处罚决定。由案件主管负责人主持会议,并签字。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

第十八条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述行政检查是指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执行民政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检查的文字记录采用制作执法文书的方式进行。音像记录采用照相、使用执法记录仪方式进行。

第五章 行政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执法、谁记录、谁保存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第二十三条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二十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与取证、审查与决定、送达与执行的记录过程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二十六条  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冀政办字〔2015〕107号)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室应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19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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