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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
发布时间:2021-11-22  查看次数:
附件3
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
单位:农业农村局(公章)
序号
权力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依据
备注
1
3-2.1对违反水资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6号令,2017年3月颁布)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2、第五十三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3-3.1组织封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未按要求封闭的取水井
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0年9月颁布)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
3-9.1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行政检查
《水土保持法》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三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 《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4
3-9.2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5
3-9.3对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6
3-9.4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注:此表是特别设置的,是部门梳理、确定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的必要依据,也是审核小组审核、报审过程的必要环节,在最终向社会公布的权责清单中不作体现。①责任事项依据,应当引用责任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所引用的法条应当准确、完整,并选取直接对应的内容,其他内容可使用省略号。一个责任事项需要引用多个法定依据的,按照法律法规的位阶从高到低顺序排列。法定依据需要同时引用同一部法律的多个条文的,按照条文序号排列。②追责情形依据,应当引用追责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具体要求同“责任事项依据”)。
附件3-1
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行政许可类样表)
单位:农业农村局(公章)
序号
权力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依据
备注
 
 
 
 
 
 
 
 
 
 
 
 
 
附件3-2
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行政处罚类样表)
单位:农业农村局(公章)
序号
权力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依据
备注
1
对违反水资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6号令,2017年3月颁布)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2、第五十三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3-3
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行政强制类样表)
单位:农业农村局(公章)
序号
权力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依据
备注
1
组织封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未按要求封闭的取水井
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0年9月颁布)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附件3-4
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行政征收类样表)
单位:农业农村局(公章)
序号
权力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依据
备注
 
 
 
 
 
 
 
 
 
 
 
 
 
附件3-5
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行政给付类样表)
单位:农业农村局(公章)
序号
权力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依据
备注
 
 
 
 
 
 
 
 
 
 
 
 
 
附件3-6
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行政裁决类样表)
单位:农业农村局(公章)
序号
权力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依据
备注
 
 
 
 
 
 
 
 
 
 
 
 
 
附件3-7
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行政确认类样表)
单位:农业农村局(公章)
序号
权力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依据
备注
 
 
 
 
 
 
 
 
 
 
 
 
 
附件3-8
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行政奖励类样表)
单位:农业农村局(公章)
序号
权力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依据
备注
 
 
 
 
 
 
 
 
 
 
 
 
 
附件3-9
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行政检查类样表)
单位:农业农村局(公章)
序号
权力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依据
备注
1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行政检查
《水土保持法》第五条 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三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4. 《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2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4.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3
对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4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附件3-10
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其他类样表)
单位:农业农村局(公章)
序号
权力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依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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