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教育局>>事前公示
裕华区教育局
关于2020年度民办学校年检评估工作的
通 知
发布时间:2021-07-13  查看次数:
各民办中小学、培训机构: 依据教育部2021年工作要点中“推进民办教育规范发展”、“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民办教育依法办学、诚信办学,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提出的新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度民办培训机构年检工作做出如下通知。 一、年检范围 2020年底以前由裕华区教育局(裕华区行政审批局)审批、备案的所有的民办中小学、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二、年检内容 (一)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建立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情况,以及依据中共裕华区教育党组的要求开展党建活动情况; (二)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情况:依据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要求落实相关工作情况; (三)贯彻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要求情况;按照学校章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情况; (四)办学资质:学校办学的相关证件、资质情况(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学校消防验收合格证、学校自有房产手续或房屋租赁有效合同、学校食品卫生许可证是否齐全、规范、有效);在本区设置的分支机构(教学点)的备案、设置情况;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变动备案情况; (五)办学行为:民办学校完善公示栏完善情况(包括学校资质、课程、收退费规则、学校教师等信息);学科类民办培训机构课程备案、信息公示情况;收退费规则落实情况;招生广告备案情况;学校档案管理情况(包括党建、办学资质、学校章程及管理制度、课程及教学大纲计划、学生情况、教师情况等等); (六)办学条件:学校具有300平米以上相对独立的固定办学场所,以及与所办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情况; (七)校园安全:学校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常态化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按规定配足配齐消防安全设施情况;在培训时段配有保安人员情况;具有小餐桌的机构按规定索证索票、留样情况; (八)师资队伍:学校教师队伍资质、配备、聘任、社会保障的情况;培训机构教师情况公示情况; (九)教育教学: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内容从事办学行为情况;教学大纲、课程计划、课时安排、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公益性活动情况; (十)财务状况:财务状况和资产管理情况(包括资金筹集情况); 三、年检材料 各学校要认真填写《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报告书》,于2021年4月13日前提交材料如下: (一)、纸质资料: 1、《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无办学许可证的交审批学校时审批局出具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2、《规范办学承诺书》一份; (二)、电子扫描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2、学校消防验收合格证(包括分校、办学点); 3、学校自有房产手续或房屋租赁有效合同复印件; 4、学校食品卫生合格证书复印件(没有食堂的学校忽略此条); 5、学校2021年度招生简章和广告(包括纸质版广告、网络版广告); 6、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份(2020年7月及以后审批的学校交学校设立时的验资报告); 四、年检时间 年检工作分阶段实施,包括:学校自查自评、审核评估阶段、年检处理意见反馈。其中,集中年检采取听汇报、实地查看、交换意见、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阶段(2021年3月26日——4月6日)   各民办学校于2021年3月26日开始对本校2020年度办学情况开展自查,自查2020年度办学情况,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明确发展目标及任务,形成2020年度年检报告书。并按要求准备年检材料。 (二)报送材料阶段(2021年4月1日——4月13日) 各民办学校对照年检标准做好自查自评工作,按照要求整理年检和统计材料,于4月13日前报教育局教育科(南王学校)101室。 没有说明原因,逾期不按时上交视为放弃年检资格。拟停办学校,请慎重提交停办报告(法人签字,加盖公章),不再提交年检材料。   (三)审核评估阶段(2021年4月20日——5月28日) 年检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检结论依据审核民办学校书面材料、实地评估检查及日常办学行为记录等综合评定。 (四)年检结果处理及反馈阶段   2021年6月初,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分别按照合格、基本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评定等级。对年检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加盖年检戳记,并进行公示。 五、年检重点 (一)党组织建设情况。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二)财务管理情况。各学校要按照要求,建立学校专有银行账户,建立符合要求的规范的财务账目,财务管理人员要有资格证书。 (三)审核备案情况。办学行为规范,准确使用校名,严格按核准的层次、类别、范围办学;严格按照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发布招生简章、广告。 (四)师生权益情况。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有与所开设专业相适应、稳定的教师队伍,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专任教师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五)收退费管理情况。严格执行收费的有关政策,不得一次性收取学生超过三个月的学费(要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协议),收费项目及标准符合规定;收费票据符合财税管理要求,票据填写规范;收费、退费规则进行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六)档案管理情况。学校档案的收集、整理、组卷成册完成情况。 (七)校园安全管理情况。有消防合格证,建立专项安全管理档案,重点建立档案项目包括学校安全组织机构(包括安全领导小组、责任状)、学校安全制度(包括重点岗位职责、重点教室安全管理规定、重点时段教师值班制度、特殊设备管理制度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火灾、自然灾害事故、外来暴力侵害事故、特种设备事故、人员密集时段等应急预案),安全排查(每周不少于2次,排查档案有记载),安全培训(每年不少于4次)。 (八)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疫情防控工作常态化。 (九)学校须按要求将各类证件悬挂或张贴在学校醒目位置,学校悬挂名称必须与审批名称一致;将市教育局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规范二十条禁令一并张贴。 六、年检结果认定 1、2020年度年检合格的民办学校,2021年可继续招生;年检不合格的,2021年停止招生。 2、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民办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其三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间内不得招生办学,对经整改复检仍不合格者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3、逾期不年检,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民办学校认定为“年检不合格”。 4、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年检过程中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 (2)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3)内部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4)违反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连续被投诉、引发社会矛盾、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受到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未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开展工作,未经防控部门验收私自开课的、造成社会影响的。 (7)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超时教学”、“强化应试”,擅自使用未经许可或审定的教材等不规范培训行为。 (8)违规组织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及竞赛,培训结果与民办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 (9)任课教师不具有相应教师资质,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用外籍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存在严重违反师德师风现象。 (10)民办机构存在一次性收取超过三个月的费用、不按规定收退费造成社会影响的;学校财务管理混乱,涉嫌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恶意终止办学等侵害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11)未按照办学许可证行政许可事项办学,擅自分立培训学校、设立教学点;擅自改变名称、办学层次、类别和举办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12)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六、工作要求 (一)各民办学校要认真搞好自查。自查过程中要重点学习国家、省、市有关文件以及广告、招生、教学、财务、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学校各方面工作进行自查,实事求是地评价一年来的办学情况,肯定成绩,纠正问题,明确发展目标。 (二)各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本学校的自查和自评工作,认真填写年检材料,整理规范档案,并按规定时间报送相关材料。 (三)请各学校从邮箱下载相关资料,并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提前做好准备,邮箱地址(请保护好邮箱不要随意删除、更改、告诉他人):yhqmbjygk@163.com,密码:80671508。未入裕华区培训机构群的尽快联系入群。 (四)逾期不参加年检的学校,视为自动放弃办学资格。 其他有关事宜,请与裕华区教育局教育科联系。 联系电话:80671508 石家庄市裕华区教育局 2021年3月25日
Copyright©2014 版权所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冀ICP备07023826号-1   冀公网安备 13010802000794号  网站标识码:130108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