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裕 市监 不罚﹝2024﹞60号
当事人: 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裕华谈固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30100056511****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与谈固东街交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林*剑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12419920908****
联系电话: 13383114***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郄马镇段干村丰泽路经五条胡同2号
2024年9月14日,执法人员向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与谈固东街交口东北角的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裕华谈固分公司,送达编号为:LC-JD-F2417879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内容显示于2024年8月26日对该公司采购的青椒进行食品安全抽检,抽检结果为:“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9月23日你公司申请复检,2024年10月12日报告编号为:13000FC202400096的检验结果为:“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公司在2024年8月26日当天一共从石家庄市鹿泉区新盛源蔬菜经营部购进了该批次青椒55KG,执法人员查看公司销售系统发现该批次青椒已全部销售完,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青椒,该批次青椒以每KG8.4元购进,共购进55KG,平均销售金额为8.46元每KG。该公司可以提供,供货方鹿泉区新盛源蔬菜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永辉采购单和蔬菜跟车单,并且可以提供该批次青椒的日常监测抽样单。该公司已经在门口处贴出了召回通知书,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裕华谈固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其经营主体及经营资质。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接受询问调查、承认相关经营活动、及经营行为提交证据材料、接收法律文书。
3.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及送达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LC-JD-F2417879的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证明其当事人违法的真实情况。
4. 当事人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检申请,由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编号:13000FC202400096,证明其当事人复检不合格的违法事实。
5.鹿泉区新盛源蔬菜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店开具的送货票据,以及在购进该批次青椒时,该店提供的该批次青椒的检验检测报告。证明其产品来源。
6、召回通知书、现场照片、证明第一时间采取补救措施。
我局于2024年12月0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裕)市监罚告〔2024〕YD3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该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该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该公司在购进该批次青椒时,充分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该公司查验并留存了供货方的资质,能够提供进货票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免于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裕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12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