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华区裕华慧根小吃店(肖显根)从业人员无健康合格证明案
发布时间:2024-08-01 查看次数: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裕华慧根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08MA0DTB7W3P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怡园南门往东第四间一层-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肖显根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50421******112037
联系电话:155******2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福建省明溪县瀚仙镇坪地村九龟洞5号。
2024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275号西配楼一楼向北由南第六间商铺裕华区谢家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该店员工无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日现场向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店2024年5月9日前改正完毕。2024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店仍未对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进行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其真实的身份。
3.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6日和2024年5月10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 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6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 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3日,给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及当事人如实回答的真实情况。
案件性质:从业人员无健康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罚款:(一)没有健康证明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三百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银行方北支行(账户:石家庄市裕华区收费管理局,账号:6292012004545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7 月 25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