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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华区鑫芮光明渔港饭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案
发布时间:2024-04-23  查看次数: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裕市监不罚 [2024] 12

当事人:裕华区鑫芮光明渔港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08MA0GMNYT88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326号怀特家居城四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贾小琴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23********5120      

联系电话:132*****26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326号怀特家居城四层

202422日,槐底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裕华区鑫芮光明渔港饭店使用的“鲟鱼”抽检 (No:SJZ2024SP00022)的检验报告, 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22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被抽检食品存放进行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食品鲟鱼”。

经查,裕华区鑫芮光明渔港饭店使用的该批不合格鲟鱼”,是该单位采购人员202414石家庄市长安清泉水产品经销处购进,共购进7.7斤,进价21/斤,货值金额162元,进货票据、供货方提供的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合格证和供货方营业执照齐全经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询问及提取相关进货票据、进货验收台账该批次的鲟鱼202414日抽检当日用于抽检样品售出2.75kg,42元/kg,售出金额为115.5元,剩余鲟鱼用于做菜已全部使用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裕华区鑫芮光明渔港饭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2.裕华区鑫芮光明渔港饭店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3.裕华区鑫芮光明渔港饭店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4.执法人员20242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现场情况

5.执法人员202424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使用不合格鲟鱼情况如实答复的事实。

6.食品安全检验抽样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食用农产品抽样基数、抽样时间等事实。

7.《检验报告》(编号:No:SJZ2024SP00022)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食用农产品鲟鱼不合格的事实。

8.抽检检验报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给当事人送达抽检结果情况。

9.该批次鲟鱼的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时索要了进货凭证。

10.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一份,证明供应商的经营资格。

11.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合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购进的农产品农残检测进行了查验。

我局于 2024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石裕市监罚告[2024] HDB24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事人采购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当事人采购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对当事人采购和使用农残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行为免于处罚。

当事人对上述处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裕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编号01-22-0024。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1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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