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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发布时间:2024-03-29  查看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证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执法效率,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的行政执法实施部门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股是本制度的主要实施部门,必要时可与纪检监察等机构联合开展执法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执法监督。必须贯彻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贯彻情况;
  (二)行政行为;
  (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为;
  (四)行政处罚案件(包括简易、一般程序)的查处;
  (五)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六)行政和事业性收费行为;
  (七)行政不作为行为;
  (八)对市场主体行为综合监管的行政行为;
  (九)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第58号令的要求,执法监督部门在执法监督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执法监督检查有关的案卷、文件、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二)对需要查证的行政执法行为,可以向所属有关行政执法实施部门进行查询,被查询的单位应作出明确答复;
  (三)责令受检单位或行政执法人员停止其不正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行为。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定期对所属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执法检查可以是综合检查,也可以是单项检查。
  第八条  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应将执法检查情况即时反馈受检单位,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或较严重的问题,应向受检部门发出《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责成受检单位纠正或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第九条  受检部门收到《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后应在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告执法监督部门。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收到《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七日内向执法监督检查部门说明情况,经执法监督检查部门准予后,方可延长期限。
  第十条  执法监督部门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在发出《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后,可视其情节轻重,对执法单位或个人做出如下处理:
  (一)建议改进执法工作;
  (二)通报批评,并在执法责任制考核中扣分;
  (三)建议局长办公会议作出行政赔偿及行政追偿处理;
  (四)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五)建议岗位责任制考评领导小组扣发奖金及相关资金。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部门,由法制部门建议,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给予奖励:
  (一)在查处违法、违章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制止、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为国家挽回影响或避免、减少损失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四)应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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