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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4-03-29  查看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是指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现场检查。
  第三条 要推行执法监督巡查制,由政策法规股牵头对各执法单位的执法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四条 各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要为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四)实施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五)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是否正确;
  (六)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执法文明;
  (七)行政许可是否规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八)行政收费是否有少收、多收、乱收行为;
  (九)抽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十)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的现象;
  (十一)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检查人员要立即制止,予以纠正;
  (二)对执法人员不依法行政或者行政不作为、不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的,要立即制止,并按《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
  (三)执法人员不持证(行政执法证)上岗或者着装不整齐的,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记录在案,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分别签字,并下达《行政执法纠正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举报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检查人员要及时收集证据,并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证明。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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