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前公示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14  查看次数: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法制审核制度,非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各单位基于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权,针对特定或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执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强制行为时),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四条 政策法规科为我局法制审核部门,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二.范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下列行政处罚:

(一)有关职能内设机构对案件处理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等涉及社会稳定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行政相对人处5万元以上罚款的。

(五)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前项规定的;

(六)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七)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八)拟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的;

(九)需要减轻或不予处罚的;

(十)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

(十一)涉嫌犯罪,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是指下列行政强制: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决定。

三.程序及标准

第七条  局机关各执法科室、直属单位拟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在做出决定前按本制度所规定的程序提交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同意后提请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除外。

    第八条 承办机构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或情况说明;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包括自由裁量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包括相关书证、物证、照片、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办理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七)法制审核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九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主要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

(四)违法事实的客观性、完整性;

(五)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

(六)决定裁量结果的适当性;

(七)执法内部流程的规范性,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以书面审核为主,同时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案件承办机构深入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同意承办机构意见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认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建议承办机构纠正;

(五)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建议销案;

(六)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七)认为裁量幅度不当,达不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提出修正意见;

(八)对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不齐备的,建议承办机构修改;

(九)对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建议承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

(十)对重大、疑难、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案件,建议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十一)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的时间为1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认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法制审核不予通过:

(一)对于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越权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法制审核建议不予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对于违反法定范围、条件、方式、期限,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的,法制审核建议予以纠正或重新组织调查;

    ()对于超越范围,导致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生产经营或者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法制审核建议予以纠正,严格按法定范围、权限实施行政强制;

    ()对于裁量明显失当的,法制审核建议调整裁量幅度。

第十四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提交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处理。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后,提交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审核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批准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Copyright©2014 版权所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冀ICP备07023826号-1   冀公网安备 13010802000794号  网站标识码:130108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