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类权力事项办事指南
一、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摆设摊点审批
权力事项 |
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摆设摊点审批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
实施机构 |
符合法律规定,材料齐全 |
受理条件 |
申请书1份、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证明、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平面示意图、占用期间不损坏城市道路环境卫生承诺 |
申请材料 |
受理、审查、现场勘验、审核 |
办理流程 |
5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6月1日-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其他月份: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公时间 |
裕华区建华南大街375号裕华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办公信息 |
地址:裕华区建华南大街375号裕华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电话:86578432 |
监督投诉渠道 |
部门: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纪检监察室、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电话:0311-86578217、86578430 |
备注 |
此办事指南适用于权责清单行政许可类第2项 |
行政处罚类权力事项办事指南
处罚范围 |
违反市容、环卫、市政、园林、规划等城市管理职能方面法律法规 |
类型 |
行政处罚 |
处罚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园林绿化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石家庄市河系公园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石家庄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涉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线索-立案-调查-审查调查结果-承办机构合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法制审核-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送达-执行-结案 |
实施主体 |
石家庄市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承办机构、地址 |
1.承办机构:石家庄市裕华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375号 2.承办机构:石家庄市裕华区规划建设执法大队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石栾路78号 3.承办机构:石家庄市裕华区环境卫生管理大队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大街与308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南 承办机构:石家庄市裕华区市政维护管理所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石栾路78号 |
监督投诉渠道 |
部门: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纪检监察室、裕华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办公室、裕华区规划建设执法大队办公室、裕华区环境卫生管理大队办公室、裕华区市政维护管理所办公室 电话:0311-86578217、86578430、66501891、66791001、66501900 |
办理时限 |
(一)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为7天。 (三)举行听证前7日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四)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 (五)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3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
救济渠道 |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1.行政复议受理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裕华区人民法院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结果在河北省执法公示网站、裕华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公示网站、石家庄市信用体系公示网站公示 |
行政强制类权力事项
一、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组织强制拆除
强制执行方式 |
强制拆除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
运行流程 |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并公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裕华区政府批准-制作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执行-结案 |
实施主体 |
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承办机构、地址 |
承办机构: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375号 |
监督投诉渠道 |
部门: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纪检监察室、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办公室 电话:0311-86578217、86578430 |
救济渠道 |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1.行政复议受理机关:裕华区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裕华区人民法院 |
备注 |
此办事指南适用于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第1项 |
二、对未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滞纳金
强制执行方式 |
加处滞纳金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
运行流程 |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制作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执行-结案 |
实施主体 |
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承办机构、地址 |
承办机构: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境卫生管理大队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大街与308国道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南 |
监督投诉渠道 |
部门: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纪检监察室、环境卫生管理大队办公室 电话:0311-86578217、66791001 |
救济渠道 |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1.行政复议受理机关:裕华区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裕华区人民法院 |
备注 |
此办事指南适用于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第1项、第2项 |
行政征收类权力事项办事指南
一、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权力事项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财税【2015】68号冀建城【2015】43号 |
受理机构 |
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维护管理所 |
受理条件 |
经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石家庄市城管委掘路修复收费通知单》 |
优惠条件 |
无 |
申请材料 |
《石家庄市城管委掘路修复收费通知单》 |
办理流程 |
行政许可后提交《石家庄市城管委掘路修复收费通知单》-交费 |
办理时限 |
两个工作日 |
办公时间 |
国家法定工作日 |
办公地点 |
石家庄市裕华区石栾路78号 |
监督投诉渠道 |
部门: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纪检监察室、市政维护管理所办公室 电话:0311-86578217、66501900 |
备注 |
此办事指南适用于权责清单行政征收类第1项 |
二、城镇垃圾处理费
权力事项 |
城镇垃圾处理费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 2.财政厅、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冀财【2000】112号,冀价经费字第21号)第4条 |
实施机构 |
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境卫生管理大队 |
服务对象 |
裕华区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等 |
收费标准 |
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
申请材料 |
户口本或暂住证、天然卡 |
办理流程 |
入户征收或委托物业公司代收 |
优惠政策 |
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或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予以免征 |
办公时间 |
国家法定工作日 |
办公地点 |
入户或石家庄市新奥燃气裕华区网格 |
监督投诉渠道 |
部门: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纪检监察室、环境卫生管理大队办公室 电话:86578217、66791001 |
备注 |
此办事指南适用于权责清单行政征收类第2项 |
行政检查类权力事项办事指南
一、对审批过的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检查
检查范围 |
对建筑垃圾渣土车辆的检查:a、违反涉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b、对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主。c、无资质手续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d、资质运输车辆未携带核准文件的。e、未将建筑垃圾倾倒至指定消纳场所的。f、运输垃圾、渣土、土方等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g、资质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核准文件的。h、因工程建设、拆除建筑物、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涉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
运行流程 |
根据工作要求-拟定方案-现场检查-制作检查笔录,形成检查结论-作出处理决定 |
实施主体 |
石家庄市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承办机构、地址 |
承办机构: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裕华区规划建设执法大队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石栾路78号 |
监督投诉渠道 |
部门: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纪检监察室、规划建设执法大队办公室 电话:0311-86578217、66501891 |
救济渠道 |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1.行政复议受理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裕华区人民法院 |
备注 |
此办事指南适用于权责清单行政检查类第4项 |
二、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检查
检查范围 |
1、对城市道路没有办理和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进行挖掘道路的检查 ; 2、对在城市道路未办理和办理临时占地行政许可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检查;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国务院198号令《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3.《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运行流程 |
日常巡查(接到举报、12319热线)根据现场情况要求--拟定处理方案---现场检查登记---制作检查笔录,形成检查结论---作出处理决定。 |
实施主体 |
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承办机构、地址 |
承办机构:石家庄市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维护管理所 地 址:石家庄市裕华区石栾路78号 |
监督投诉渠道 |
部门: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纪检监察室、市政维护管理所办公室 电话:86578217、66501900 |
救济渠道 |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1.行政复议受理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裕华区人民法院 |
备注 |
此办事指南适用于权责清单行政检查类第5项 |
三、对餐厨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检查
检查范围 |
1、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检查;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2. 《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3.《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运行流程 |
日常巡查,根据现场情况要求--拟定处理方案---现场检查登记---制作检查笔录,形成检查结论---作出处理决定。 |
实施主体 |
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承办机构、地址 |
承办机构:石家庄市裕华区环境卫生管理大队 地 址:石家庄市裕华区石栾路78号 |
监督投诉渠道 |
部门:裕华区环境卫生管理大队党政办 电话:66791001、66791002 |
救济渠道 |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1.行政复议受理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裕华区人民法院 |
备注 |
此办事指南适用于权责清单行政检查类第5项 |
其他类行政权力
一、对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备案(区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之外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权力事项 |
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备案(区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之外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
类型 |
其他类行政权力 |
法定依据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
受理机构 |
裕华区园林大队 |
承办机构、地址 |
承办机构:裕华区园林大队 地址:石家庄市富强大街15号 |
受理条件 |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申请材料 |
1.石家庄市园林局工程建设绿化用地面积批后监管申请表;2.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审批图纸复印件;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报纸质版和电子版);4.石家庄市市城乡规划局批复的总平面图(报纸质版和电子版);5.用地红线图(审原图,留存复印件);6.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图(报纸质版和电子版) |
办理流程 |
申请-初步审核-复审-联合验收-联合会签单签署意见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办公时间 |
国家法定工作日 |
监督投诉渠道 |
部门: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纪检监察室、园林大队办公室 电话:0311-86578217、86578595 |
备注 |
此办事指南适用于权责清单其他类第2项 |
二、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权力事项 |
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类型 |
其他类 |
法定依据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
受理机构 |
裕华区园林大队 |
承办机构、地址 |
承办机构:裕华区园林大队 地址:石家庄市富强大街15号 |
受理条件 |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申请材料 |
1.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申请表;2.设计单位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3.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纸质蓝图,附电子盘);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5.城市绿地涉及的地下建筑结构施工图立剖面图。 |
办理流程 |
申请-初步审核-复审-签署意见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办公时间 |
国家法定工作日 |
监督投诉渠道 |
部门: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纪检监察室、园林大队办公室 电话:0311-86578217、86578595 |
备注 |
此办事指南适用于权责清单其他类第3项 |
三、临时户外促销宣传活动备案
权力事项 |
临时户外促销宣传活动备案 |
类型 |
其他类 |
法定依据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
受理机构 |
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承办机构、地址 |
承办机构:裕华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地址:裕华区建华南大街375号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设置条件 |
申请材料 |
书面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法人未到场,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填写备案表予以备案 |
办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办公时间 |
国家法定工作日 |
监督投诉渠道 |
部门: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纪检监察室、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办公室 电话:0311-86578217、86578430 |
备注 |
此办事指南适用于权责清单其他类第5项 |
四、门店牌匾设置备案
权力事项 |
门店牌匾设置备案 |
类型 |
其他类 |
法定依据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受理机构 |
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承办机构、地址 |
承办机构: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裕华区建华南大街375号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设置条件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A4纸一份(需注明申请人(单位名称)、设置地点、牌匾材质、牌匾尺寸等相关内容);2.实景效果图一式三份,现状原貌图一份;3.门店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5.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审阅,副本一份(复印件)(注:审核名称与营业执照不符,需提供商标注册证明、授权书、加盟合同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备案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办公时间 |
国家法定工作日 |
监督投诉渠道 |
部门: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纪检监察室、办公室 电话:0311-86578217、86578203 |
备注 |
此办事指南适用于权责清单其他类第6项 |
五、在建筑工地围挡设置广告备案
权力事项 |
在建筑工地围挡设置广告备案 |
类型 |
其他类 |
法定依据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
受理机构 |
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承办机构、地址 |
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设置条件 |
申请材料 |
1.书面申请书。申请书需载明申请单位名称、广告设置位置、形式、规格和材质等相关内容;2.平面示意图;3.工商营业执照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4.围挡广告内容效果图;5.设置完成后实景效果图4份(效果图应标明尺寸及制作材质);6.设置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7.户外广告设施制作及安全维护措施;8.设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9.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0.围挡广告委托书。(以上资料每页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备案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办公时间 |
国家法定工作日 |
监督投诉渠道 |
部门: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纪检监察室、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办公室 电话:0311-86578217、86578430 |
备注 |
此办事指南适用于权责清单其他类第7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