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31 查看次数:
第一条 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不当行为或不作为,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局劳动股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并载明投诉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职业、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事项、事实和理由。
第五条 投诉举报处理(股)室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投诉举报处理(股)室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6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投诉举报处理中队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八条 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投诉举报地址:裕华区塔南路169号;电话:0311-86578695;邮箱:yhqlaodong1214@163.com。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