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法定职责,提高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或者过失原因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执法主体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或者有失公正,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证据、重调查,实行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诫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超越法定职权施行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
(八)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不按规定使用罚款或暂扣、没收财物票据的,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或扣留、没收财物的;
(八)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一)受理。行政执法过错案件由局办公室受理,任何人均有权举报或投诉过错案件,受理部门应予受理。
(二)调查。
1、受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对属于执法过错范围的案件应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
2、立案后,应告知具体执法责任人及单位,并听取具体执法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3、被调查人员应积极配合支持调查工作,提供有关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阻挠、变相阻挠调查工作。
(三)认定。根据调查情况,对案件的性质予以认定,提出认定意见;需要追究相关人责任的,及时将有关材料及认定意见移送局办公室。
(四)追究。局机关根据认定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及时通知被追究人,予以追究或不予追究,对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被追究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诉,经复查后发现处理错误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一)行政责任过错的追究方式:
1.责令改正,作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停行政执法工作或者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4.给予行政处分、党纪处分;
5.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依法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
6.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用也可并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追究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阻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二)对控告、揭发、举报人或其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
其中有上述第三项情形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七条 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责任: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积极进行纠正的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因过失出现错误并没有造成危害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其它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合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