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局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一)拟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数额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
(四)拟作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的;
(五)经听证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超出自由裁量权标准,拟作出减轻或加重处罚的;
(七)承办机构负责人认为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一)拟作出封存决定的;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拟作出减缓滞纳金决定,或加处滞纳金超过本金的;
(三)拟作出划拨存款决定的;
(四)经听证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
(五)承办机构负责人认为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强制决定。
第五条 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具体办理行政执法案件的(股)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调查终结、拟定处理决定后,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将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及时将案卷移送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需要征求局内其他业务(股)室、单位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异议的,由承办机构会同法制机构协商确定。
第八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当包括基本案情、适用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资格、调查取证等情况);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行政执法文书;
(五)相关证据资料;
(六)经听证或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予以补充。
第九条 法制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向有关执法机构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移交清单》(见附件1),并予以登记。
第十条 法制机构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四)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向案件调查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执法解释。
法制机构要积极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协助进行研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送审材料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出具同意的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六)其他意见建议。
对继续调查、程序纠正意见建议的,由承办机构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
法制机构提出法制审核意见建议应当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见附件2)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送审材料退还,并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因案件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留存下列资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移交清单》;
(二)有关执法机构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律文书;
(三)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对合理、合法的意见应当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股)室审核同意后,由承办机构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就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重复出现的问题对案件承办机构提出一次性执法建议。
第十九条 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未经法制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加强对法制审核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水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移交清单》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附件1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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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材料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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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前 |
审核后 |
移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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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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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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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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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审 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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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执法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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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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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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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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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拟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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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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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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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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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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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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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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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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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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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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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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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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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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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是否合法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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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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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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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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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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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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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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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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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事项说明及审核结论: 法制机构负责人(签章): 20**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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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审核意见在相应选项打√,需要说明的事项较多可另附纸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