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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裕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31  查看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组织,下同)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统筹推进。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载体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网络平台是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载体,包括局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二)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政策法规文件汇编等;

(三)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局门户网站设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并根据公示内容设置相应的子栏目。

  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各项信息应当及时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行政执法网上办案,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事前公开内容

  事前公开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主要公示局机关和局属执法机构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二)行政执法人员,主要公开局机关和局属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号、执法类别和执法区域等;

(三)执法依据,主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执法事项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权限,公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权范围;

(五)执法程序,主动公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七)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主动公示接受执法行为监督举报的受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十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需要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四章  事中公示内容

十一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或者佩戴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机构,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十二  各窗口单位(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应当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公示行政许可或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进度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办理程序等内容。

第五章  事后公开内容

十三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下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处罚生效日期、处罚截止日期、处罚机关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开。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重要程度,合理确定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期限。行政相对人为自然人的,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行政相对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公开与社会信用信息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公开的期限应当与国家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开的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六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程序如下:

(一)局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股室(单位)全面、准确梳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形成《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报区司法局审核后公开;

(二)局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股室(单位)全面、准确梳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检查事项,形成《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公示;

(三)涉及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行为的股室(单位)负责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报区司法局备案后公示;

(四)涉及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行为的股室(单位)负责编制行政服务事项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报区司法局备案后公示;

(五)局办公室根据全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人员信息和执法证件申领情况,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新公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前款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并按下列要求公开:

(一)公开时限。属于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51号)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由实施单位自抽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向局办公室申请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二十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由局属执法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局属执法机构应当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局属执法机构负责人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十一  局属执法机构认为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公示的内容需要调整的,应当提出书面调整意见,由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公布。

二十二  局属执法机构在公示载体公布事后公示内容的,应当送局办公室进行内部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二十三  局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在网络平台的发布、更新工作。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信用石家庄”网站报送公示;与企业、社会组织等法人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推送共享

二十四  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的有关行政执法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局属承办机构按职责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

  监督检查

第二十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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