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9-09-30 查看次数:
申请行政复议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申请行政复议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三、受理机构
1.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
2.石家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四、审批机构
无
五、受理条件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七、优惠政策:
无
八、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
4.申请人是公民的需提交有效的公民身份证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以及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其他有权机关核准有效的执照或证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需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和律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公民的,需提交有效的公民身份证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6.申请书一式四份;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一式二份;公民身份证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以及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其他有权机关核准有效的执照或证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函及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九、办理时限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1)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十、监督方式
电话监督0311-86578230
十一、责任追究
未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权力,造成后果的,追究案件承办人相关责任。
十二、救济渠道
举报、投诉,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办公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
十四、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塔南路169号裕华区人防办
十五、办公电话
0311-86578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