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华区财政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处罚范围
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处理方式
1.责令期限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2.责令期限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3.责令期限退还违法所得。
4.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其他处理措施。
(二)处罚方式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三)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相关强制措施。
(四)其他行政行为
1.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财政监督检查结果。
2.经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公布撤销、注销代理记账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结果。
二、处罚流程
1.资料受理。受理专项检查、日常检查或群众来信监督检查整套资料。
2.资料复核。根据《财政检查复核规则》要求复核并提交书面意见。
3.处理决定。根据检查人员和复核人员提出的建议,签报局领导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4.处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提前告知被检查人。
5.处理听证。被检查单位要求举行听证的,财政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6.制订处罚通知书。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格式与内容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7.处罚执行。财政检查机关依法要求被检查单位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应的执行文书原件或复印件,或通知相关执法部门督促执行。
8.跟踪监督。对处罚决定采取约谈、回访或下发监管通知书的形式进行跟踪监督。
三、文件依据
《财政检查复核规则》、《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
四、记录备案
财政检查处罚告知书
五、咨询渠道
1.电话咨询:0311-86578566
六、办公时间和地址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至5:00;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