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
 
裕华区司法局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10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来源:  点击数:1
2020年,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部门的正确指导下,裕华区司法局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石家庄市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依据文件精神要求,特向社会公布裕华区司法局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一、总体概况
2020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的要求,紧扣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司法局局长曹秀婷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活动的谋划、协调、组织、推动。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解到各科室、各司法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规范制度建设
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一是公开的内容更加充实,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畴,实施常态化督导;二是公开的时间更加及时,做到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固定性工作长期公开;三是公开重点更加突出,坚持把群众最关心、最需要了解的事项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做到及时迅速不拖延、全面深入不漏项,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水平,提升司法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三)强化统筹兼顾
一是把政府信息公开与优化服务环境相结合。完善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各项制度,提升服务质量,优化服务环境;二是把政府信息公开与我局重点工作推进相结合。加强工作协同,整合工作资源,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取得实效;三是把政府信息公开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相结合。抓紧抓实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实用性、常态化、制度化,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改进工作作风,促进依法行政,强化社会监督。
(四)政务公开多元发展
对照区级试点领域基层政府信息公开标准目录及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坚持协同联动,不断探索政务公开多元化发展。一是持续做好电子政府信息公开。加强业务培训和队伍建设,严格落实电子政务建设与信息公开的各项要求,全面提高电子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二是公开内容在局机关及各基层司法所设立便于群众阅看的公开栏,同时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通过政府网站、两微一端等方式及时公布。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新制作数量
本年新公开数量
对外公开总数量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0
0
行政强制
0
0
0
三、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1
2
5
0
8
0
0
0
0
0
2
0
1
0
3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0年,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持续开展,有效改进了机关工作作风,提高了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水平和工作水平,但工作中也发现了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思想认识需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识不深刻、落实不到位,以任务重、工作忙为借口,不能够及时公开各项政务信息;二是公开内容板块需进一步丰富。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缺乏政策解读部分内容;三是工作机制需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规定在实际落实中不够有力,监督指导力度不大。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以规范管理促完善,以严格监督促提高,继续深化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能。一是在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上下功夫。凡是不属于保密范畴的,不讲条件,一律公开。凡是不能网上公开的,创造条件,畅通便民渠道。采取长期公开、定期公开、随时公开三种形式,政策性内容进行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连续性和时效性,维护群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二是在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制度上下功夫。将被动公开变主动公开,将办事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等以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理制、公示制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严把公开事项审核关,确保公开事项真实、全面。建立公开档案制度,对已公开内容的所有原始资料留存归档。三是在进一步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综合效应上下功夫。认真对照上级文件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自动认领工作任务,丰富公开内容,强化整改落实,进一步推动政务公开与政风建设相结合,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